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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臺灣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
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
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
擾。
應避免影響附近雷達系統之操作
台灣斑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9號13樓
茲切結保證所提供之商品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內容係經執行測試作業
或採適當之品質管理措施,並備置前述相關文件,確認正確無誤後提供
貴局。並同意配合貴局執行後市場管理作業所需,依商品檢驗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