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ck Start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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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 歐洲國家聲明
本裝置符合電磁相容指令(EMC Directive) 2014/30/EU, 低電壓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2014/35/EU及 無線電設備指令(RED) 2014/53/EU
以下資訊僅適用於歐盟(EU)成員國:
右側所示的符號符合《廢電子電機產品(WEEE) 指令2012/19/EU》之規定。
凡標有此符號 的產品不得作為城市廢品加以處理,而必須按照當地有關法律
利用貴國或貴地區的廢品 回收及收集系統而加以處理。
NCC 聲明
(1) 經審驗合格之射頻電信終端設備,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
更頻率、加大功 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2) 射頻電信終端設備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
時,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所謂合法通信,係指依電信
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信。
(3) 輸入、製造射頻電信終端設備之公司、商號或其使用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使
用或變更無線電 頻率、電功率者,除依電信法規定處罰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並得撤銷其審驗合格證明。
台灣 RoHS 符合性聲明
依檢驗標準 CNS15663 之規定將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於表列商品之本體、包裝、標
貼、或說明書。以下表格列出了產品中可能包含的有害物質的名稱和含量。
限用物質及其化學符號
部件名稱
鉛
(Pb)
汞
(Hg)
鎘
(Cd)
六價鉻
(Cr
+6
)
多溴聯苯
(PBB)
多溴二苯醚
(PBDE)
金屬外殼 — ○ ○ ○ ○ ○
電路板組件 — ○ — ○ ○ ○
內置電源 — ○ ○ ○ ○ ○
電纜/電線/連接器 — ○ ○ ○ ○ ○
電纜/電線/連接器 — ○ ○ ○ ○ ○
隨機附件 ○ ○ ○ ○ ○ ○
本表格依據 CNS15663 的規定編制。
備考1.〝超出 0.1 wt %〞及〝超出 0.01 wt %〞係指限用物質之百分比含量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備考2.〝○〞係指該項限用物質之百分比含量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備考3.〝-〞係指該項限用物質為排除項目。
本表格依據CNS15663的規定編制。
*: 電路板元件包括印刷電路板及其構成的部件,如電阻、電容、積體電路、連接器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