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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RoHS 符合性聲明
依檢驗標準 CNS15663 之規定將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於表列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
書。以下表格列出了產品中可能包含的有害物質的名稱和含量。
限用物質及其化學符號
部件名稱
鉛
(Pb)
汞
(Hg)
鎘
(Cd)
六價鉻
(Cr
+6
)
多溴聯苯
(PBB)
多溴二苯醚
(PBDE)
支架/外殼 ○ ○ ○ ○ ○ ○
印刷電路板
(PCBA)*
— ○ ○ ○ ○ ○
玻璃面板 — ○ ○ ○ ○ ○
電纜/電線/連接器 — ○ ○ ○ ○ ○
電源設備/外接電源
供應器
○ ○ ○ ○ ○ ○
配件/其他 — ○ ○ ○ ○ ○
本表格依據 CNS15663 的規定編制。
備考1.〝超出 0.1 wt %〞及〝超出 0.01 wt %〞係指限用物質之百分比含量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備考2.〝○〞係指該項限用物質之百分比含量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備考3.〝-〞係指該項限用物質為排除項目。
*電路板元件包括印刷電路板及其構成的零部分,如電阻 、電容、積體電路、連接器等。
RF警語:
(1) 經審驗合格之射頻電信終端設備,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 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
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2) 射頻電信終端設備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
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所謂合法通信 ,係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信。
(3) 輸入、製造射頻電信終端設備之公司、商號或其使用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電
功率者,除依電信法規定處罰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得撤銷其審驗合格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