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 Manual

A2.1 - 7 of 7
根據
NCC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
規定
: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
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
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
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
使用。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
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