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指南(PDF版)
Table Of Contents
- 目录
- 简介
- 开始了解照相机及其菜单
- 开始步骤
- 基础拍摄与播放
- 拍摄设定
- 视频录制
- 查看和润饰照片
- 语音留言
- 连接至HDMI电视机和录制设备
- 连接至智能设备
- 连接至计算机或FTP服务器
- 连接至其他照相机
- 闪光拍摄
- 遥控闪光拍摄
- 照片拍摄菜单:拍摄选项
- 视频拍摄菜单:视频拍摄选项
- 自定义设定:微调照相机设定
- 自定义设定菜单
- 自定义设定库
- a1:AF-C优先选择
- a2:AF-S优先选择
- a3:锁定跟踪对焦
- a4:使用的对焦点
- a5:按方向存储对焦点
- a6:触发AF
- a7:对焦点保持
- a8:限制AF区域模式选择
- a9:对焦模式限制
- a10:对焦点循环方式
- a11:对焦点显示
- a12:内置AF辅助照明器
- a13:峰值对焦辅助
- a14:对焦点选择速度
- a15:AF模式中的手动对焦环
- b1:ISO感光度步长值
- b2:曝光控制EV步长
- b3:简易曝光补偿
- b4:矩阵测光脸部侦测
- b5:中央重点区域
- b6:微调优化曝光
- b7:光圈变化时保持曝光
- c1:快门释放按钮AE-L
- c2:自拍
- c3:电源关闭延迟
- d1:连拍速度
- d2:一次连拍最多张数
- d3:限制释放模式选择
- d4:预拍选项
- d5:同步释放模式选项
- d6:扩展快门速度范围(M)
- d7:限制可选择的图像区域
- d8:文件编号次序
- d9:查看模式(照片Lv)
- d10:星光视图(照片Lv)
- d11:暖色显示屏颜色
- d12:LCD照明
- d13:连拍模式下查看全部
- d14:释放定时指示
- d15:图像画面
- d16:网格类型
- d17:虚拟水平类型
- d18:自定义显示屏拍摄显示
- d19:自定义取景器拍摄显示
- d20:高帧速取景器显示
- e1:闪光同步速度
- e2:闪光快门速度
- e3:闪光曝光补偿
- e4:自动闪光ISO感光度控制
- e5:模拟闪光
- e6:自动包围(M模式)
- e7:包围顺序
- e8:闪光连拍优先
- f1:自定义i菜单
- f2:自定义控制(拍摄)
- f3:自定义控制(播放)
- f4:控制锁
- f5:反转拨盘方向
- f6:释放按钮以使用拨盘
- f7:反转指示器
- f8:反转环进行对焦
- f9:对焦环旋转范围
- f10:控制环响应
- f11:切换对焦/控制环作用
- f12:满帧播放轻拨方向
- f13:首选副选择器中心
- g1:自定义i菜单
- g2:自定义控制
- g3:控制锁
- g4:限制AF区域模式选择
- g5:对焦模式限制
- g6:AF速度
- g7:AF侦测灵敏度
- g8:高分辨率数字变焦速度
- g9:精细ISO控制(M模式)
- g10:扩展快门速度范围(M模式)
- g11:视野辅助
- g12:条纹图案
- g13:限制条纹图案色调范围
- g14:网格类型
- g15:亮度信息显示
- g16:自定义显示屏拍摄显示
- g17:自定义取景器拍摄显示
- g18:红色REC画面指示器
- 播放菜单:管理照片
- 设定菜单:照相机设定
- 网络菜单:网络连接
- 我的菜单/最近的设定
- 故障排除
- 技术注释
- “C”固件4.00版的变更
- “C”固件4.00版所提供的功能
- “C”固件4.00版所作的变更
- 新增包围增量
- 更长的预拍时间
- JPEG+JPEG记录的新增大尺寸选项
- 新增菜单项目:“自动拍摄”
- N-Log视频的低ISO感光度设定
- 高分辨率数字变焦速度的新选项
- 新增:慢动作视频
- 对i菜单“选择以上传”选项的更改
- 给i菜单添加了“优先上传”选项
- 支持电动变焦
- 新增自定义设定:d6“曝光延迟模式”
- 自定义设定f2“自定义控制(拍摄)”和g2“自定义控制”的新选项
- 自定义设定f3:“自定义控制(播放)”的新增选项
- 对“非CPU镜头数据”的更新
- 增加了IPTC“Category”条目的字符限制
- 新增快门音和音量选项
- 支持在视频模式中选择“取景器显示大小”
- 手动对焦的距离显示更新
- 对“连接到FTP服务器”的更改和添加
- 对同步释放的更改
- 主照相机的新增“重写版权信息”选项
- “C”固件4.00版的菜单项目和默认值
- “C”固件4.00版的升级后规格
- “C”固件4.10版的变更
- 索引
■ 杂散发射(辐射)功率:
≤–36 dBm / 100 kHz(30 – 1000 MHz)
≤–54 dBm / 100 kHz(48.5 – 72.5 MHz,76 – 118 MHz,167 –
223MHz,470 – 798 MHz)
≤–40 dBm / 1 MHz(2400 – 2483.5 MHz)
≤–33 dBm / 100 KHz(5150 – 5350 MHz)
≤–40 dBm / 1 MHz
(5470 – 5850 MHz)
≤–30 dBm / 1 MHz(其它 1 – 40 GHz)
2. 不得擅自更改发射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
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
3. 使用时不得对各种合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一旦发现有干扰
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4. 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忍受各种无线电业务的干扰或工业、科学及
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
5. 不得在飞机和机场附近使用。
(一)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的具体条款和使用场
景,采用的天线类型和性能,控制、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
(二)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
(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三)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
扰保护;
(四)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
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干扰;
(五)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
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气
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军民用无线电台
(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
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七)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 5000 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
控器;
(八)微功率设备使用时温度和电压的环境条件。
温度:–10℃至 40℃
电压:10.8/13.5V
958
Bluetooth(蓝牙)和 Wi-Fi(无线网
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