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 Manual

Taiwan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
可,公司、商
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
或變更原設計
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
干擾合法通
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改善至無干擾
時方得繼續
使用。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
之無線電通
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
科學及醫
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