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 guidance
德國電話網路使用者注意事項
澳洲有線傳真指令
歐盟法規注意事項
CE 標示產品皆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適用的歐盟規定: 低電壓規定 2006/95/EC、EMC 規定 2004/108/
EC、Ecodesign 規定 2009/125/EC、R&TTE 規定 1999/5/EC、RoHS 規定 2011/65/EU。 符合這些規
定的評估是使用適用的歐洲調和標準進行。 完整的符合聲明可在下列網站找到:
www.hp.com/go/
certificates(請使用產品機型名稱或其法規型號 (RMN) 搜尋,法規型號可以在法規標籤上找到)。
相關法規聯絡人:
Hewlett-Packard GmbH, Dept./MS: HQ-TRE, Herrenberger Strasse 140, 71034 Boeblingen,
GERMANY
具有外接式 AC 變壓器的產品
此產品以 HP 所提供且標有正確 CE 標章的 AC 變壓器作為電源供應時,產品上的 CE 標章方為有效。
具有無線功能的產品
EMF
●
本產品符合國際射頻輻射暴露指南 (ICNIRP) 規定。
如果本產品併入無線電收發裝置,則在正常使用下,保持相距 20 公分的距離可確保射頻暴露等級
符合 EU 需求。
歐洲的無線功能
●
本產品的設計是在所有歐盟國家/地區以及冰島、列支敦斯登、挪威和瑞士中,毫無限制地使用。
歐洲電話網路聲明(數據機/傳真)
具有「傳真」功能的 HP 產品符合 R&TTE 規定 1999/5/EC (Annex II) 的需求,因此包含 CE 標示。 然
而由於不同的國家/地區所提供的大眾轉接通信網路 (PSTN) 也有個別差異,這並不代表所有上述大眾轉
接通信網路都一定可以使用。 萬一發生問題,您應該聯絡第一個範例中的設備供應商。
ZHTW 法規資訊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