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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電話網路使用者注意事項
澳洲有線傳真指令
歐盟法規注意事項
CE 標示產品皆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適用的歐盟規定: 低電壓規定 2006/95/EC、EMC 規定 2004/108/
EC、Ecodesign 規定 2009/125/EC、R&TTE 規定 1999/5/EC、RoHS 規定 2011/65/EU。 符合這些規
定的評估是使用適用的歐洲調和標準進行。 完整的符合聲明可在下列網站找到:
www.hp.com/go/
certificates(請使用產品機型名稱或其法規型號 (RMN) 搜尋,法規型號可以在法規標籤上找到)
相關法規聯絡人:
Hewlett-Packard GmbH, Dept./MS: HQ-TRE, Herrenberger Strasse 140, 71034 Boeblingen,
GERMANY
具有外接式 AC 變壓器的產品
此產品以 HP 所提供且標有正確 CE 標章的 AC 變壓器作為電源供應時,產品上的 CE 標章方為有效。
具有無線功能的產品
EMF
本產品符合國際射頻輻射暴露指南 (ICNIRP) 規定
如果本產品併入無線電收發裝置,則在正常使用下,保持相距 20 公分的距離可確保射頻暴露等級
符合 EU 需求。
歐洲的無線功能
本產品的設計是在所有歐盟國家/地區以及冰島、列支敦斯登、挪威和瑞士中,毫無限制地使用。
歐洲電話網路聲明(數據機/傳真)
具有「傳真」功能的 HP 產品符合 R&TTE 規定 1999/5/EC (Annex II) 的需求,因此包含 CE 標示。
而由於不同的國家/地區所提供的大眾轉接通信網路 (PSTN) 也有個別差異,這並不代表所有上述大眾轉
接通信網路都一定可以使用。 萬一發生問題,您應該聯絡第一個範例中的設備供應商。
ZHTW 法規資訊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