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 Manual

NCC statement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
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
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