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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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Guide
Canadian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Compliance
Statement
交通部電信總局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930322)
根據交通部 低功率管理辦法 規定: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
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
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
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
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920808)
4.7無線資訊傳輸設備(UNII)
4.7.5. 5.25-5.35 秭赫頻帶內操作之無線資訊傳輸設備,限於室內使用。
4.7.6.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須忍受合法通信之干擾且不得干擾合法通信;如造成
干擾,應立即停用,俟無干擾之虞,始得繼續使用。
4.7.7.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的製造廠商應確保頻率穩定性,如依製造廠商使用手
冊上所述正常操作,發射的信號應維持於操作頻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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