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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射頻電機」警告聲明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
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
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
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FCC 警告聲明:
本設備已通過測試並符 FCC 規則第 15 部分有關數位裝置的規定這些限制的主要目的是在保護商業區
中運作此種設備時,提供合理程度的保護,避免有害干擾。本設備會產生、使用並放射射頻能源,若不
指示手冊安裝和使用,會對無線通訊造成有害干擾。在住宅區中運作本設備亦可能造成有害干擾,在這
情況下,使用者會被要求採用以下一種或多種方法來改善干擾的情形:
1. 調整接收天線的方向或移動其位置。
2. 將設備與接收天線的距離增加。
3. 諮詢經銷商或有經驗的無線電/電視技術員的協助。
FCC 聲明:
這個設備遵照 FCC 規則第 15 節,操作程序受限於以下二個條件:
(1) 這個設備不能導致有害的干擾
(2) 這個設備必須可接受任一種干擾,包括可能導致非預期操作的干擾。
FCC 輻射暴露聲明:
本設備完全符合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針對非控制環境所提出之輻射暴露限制。用戶必須遵照所有滿足射
暴露符合性之特殊操作說明在正常操作時並距離該機器 20 公分以上本發射器所使用之天線在同一地點
不得存在有其他天線或發射器或是與之合併操作
CE 標誌警告:
本機器屬於 Class B 產品,適用於家用環境中,由於本產品可能會產生無線電干擾,因此用戶需採取適當防
範措施。
NCC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
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
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安全性
本設備之設計已針對安裝和使用上的安全性施以最大重視, 仍需對電擊和靜電的危險給予特別留意
歐洲地區 EU Countries Intended for Use
本機器的 ETSI 版本可以使用於下列國家的一般家庭及辦公室內: 洲、比時、丹麥、芬蘭、法國、
希臘、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
馬爾他、波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伐尼亞、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及英國。並且此 ETSI
本也已被下列國家授權准予使用: 冰島列之敦斯敦挪威瑞士。請檢查您所使用的通道歐洲標準限定
最大幅射功率為 100mW EIRP,範圍為 2.4GHz ~ 2.4835GHz
本手冊所提及之其他公司商標及產品名稱為所屬相關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