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 Manual

101D-Link DIR-814 User Manual 101
Appendix D - Safety Statements
以下警語適用台灣地區
本產品符合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形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
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
的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規定作業之無線電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
機設備之干擾。
無線傳輸設備 (UNII)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忍受合法通信之干擾且不得干擾合法通信;如造成干擾,應立即停用,俟無干擾之虞,始得繼續使
用。無線資訊傳設備的製造廠商應確保頻率穩定性,如依製造廠商使用手冊上所述正常操作,發射的信號應維持於操
作頻帶中。
電磁波曝露量MPE標準值(MPE) 1 mW/cm
2
,送測產品實值為mW/cm
2
NCC
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