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 Manual
2. CE 聲明:
含 CE 警示標記的無線電產品遵守歐盟理事會發布
之 R&TTE Directive (1999/5/EC)。 遵循此指令等於
符合下列歐洲標準 (括號內為相同的國際標準)。
• EN 60950-1 (IEC60950-1) - 產品安全
• EN 300 328 無線電設備的技術需求
• EN 301 489 無線電設備的一般 EMC 需求
含無線電發射器的產品皆須貼上 CE 警示標記標籤
並附上 CE 標誌。
FCC 聲明
依據 FCC 規定第 15 部分,本設備經測試後符合 Class
B 數位裝置的限制。 這些限制旨在提供於住宅區安裝
時合理的有害干擾防護。 本設備會產生、使用並會散
1. FCC警告:
本裝置符合FCC規章第15條之規定。 操作必須符合
以下兩項條件: (1) 本裝置不可導致有害之干擾,
以及 (2) 本裝置必須能夠承受任何干擾,包括可能
導致意外操作之干擾。
輻射暴露聲明:
此設備符合 FCC 在未控制環境下的暴露規定。
發無線電頻率能量,且若未按照指示安裝及使用,可
能會對無線電通訊造成有害干擾。 不過,不保證在特
定安裝下不會發生干擾。 若透過開關設備電源判斷,
本設備確實會對無線電或電視收訊造成有害干擾,鼓
勵使用者利用下列一或多種方式嘗試修正干擾:
• 調整天線方向或重新放置天線;
• 延長設備與接收器之間的距離;
• 將設備連接至與接收器不同電路的插座;
• 聯絡經銷商或經驗豐富的無線電/電視技師尋求協助。
進行負責遵循方未授權之變更或修改會造成使用操
作本產品的權利失效。
NCC警語: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
司、商號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
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
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
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
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
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