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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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警語:
第十型式證合之低功率射頻機,經許可,公司,商或使者均不得自變更
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功率頻電之使用不得影飛航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有干擾現時,應
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
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1. 本模組於取得認證後將依規定於模組本體標示審驗合格標籤
2. 系統廠商應於平台上標示「本產品內含射頻模組: CC XX xx YY yyy Z z W」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