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 Manual

Statements of FCC, CE, and D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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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 警語
根據交通部低功率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
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
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規定作業之無線電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
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