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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型電腦使用手冊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
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
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
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低功率射頻電機需忍受合
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
之干擾。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使用過度恐傷視力
*5.25-5.35秭赫頻帶內操作之無線資訊傳輸設備,限於室內使用。
(1) 本產品使用 30 分鐘請休息 10 分鐘。
(2) 2 歲以下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 1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