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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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
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
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
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
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
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註1:廠商在出廠時,會利用軟體鎖定頻道,讓終端使用者
無法任意選擇頻道。
註2:此產品頻道選擇,只提供Auto、1、2.11等11個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