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 Manual

本產品符合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形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
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的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規定作業之無線電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
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